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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盛電子報 第183期■發送日期:202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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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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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出售有價證券價款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1-2)營利事業投資海外基金利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1-3)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取得補助款,莫漏報相關收入 1-4)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2、營業稅
2-1)廠內供消費者試喝飲料品,請注意「視為出廠」及「視為銷售」規定
2-2)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2-3)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境外業者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稅額自110年6月起調高,今年報稅別忽略節稅好康 |
4、遺產及贈與稅
4-2)繼承國外遺產,繳納該國之遺產稅,得在限額內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 5、其他稅制
5-1)違章房屋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無法減半課徵房屋稅 5-2)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規劃展延至111年8月1日 5-3)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餐飲業者行銷補助5/16開放網路申請 5-4)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二、境外公司公司法重大變革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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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出售有價證券價款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營利事業因商業活動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無法收回者,可能會發生呆帳損失,如銷貨應收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應收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投資公司與乙公司協議於108年度轉讓子公司股票總價款8千餘萬元,乙公司陸續支付價款5千餘萬元後,發生經營不善倒閉情事,經甲投資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3千餘萬元價款,最後於110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這筆無法收回價款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定要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股票的價款,應申報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9-8017 1-2)營利事業投資海外基金利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海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類型常見為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列報該類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利用閒置資金購買海外高收益成長基金,次年初於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時,因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通知單載有配發海外利息收入暨出售海外基金利益合計660,000元之情事,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132,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所得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所得資料,並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如因一時疏忽致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40 1-3)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取得補助款,莫漏報相關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積極對各項文創活動提供經費補助,營利事業若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係拍攝文創影片為業,於108年度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A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39 1-4)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下列情形,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10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商品,其商品之進貨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進貨總金額達甲公司全年進貨總金額80%,惟甲乙公司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上開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即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已經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365 2、營業稅
2-1)廠內供消費者試喝飲料品,請注意「視為出廠」及「視為銷售」規定
為迎接夏季到來,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清涼飲料品,並在廠內提供遊客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發票的規定,以避免發生違章漏稅情形! 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須「視為出廠」。因此,應稅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或出廠,如不符合免稅規定,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注意,應稅飲料品在廠內提供消費,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提供免費試喝,以刺激買氣,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46 2-2)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稅款,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嗣經該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連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9 2-3)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境外業者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受人),供該等境外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財政部說明,按國際體例,我國實施之加值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稅原則,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在境內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買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範疇,倘該電子勞務之買受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買受該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依該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頒「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頒「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規定,係以買受人所在地國家為勞務使用地,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就每一交易階段加值課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運用境內營業人提供之電子資料代管服務,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後,再將該電子勞務轉售予境內買受人者,為另一階段交易行為,應認屬國外提供而在國內使用之勞務,如境內買受人為營業人(B2B),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境內買受人依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計算應納稅額報繳營業稅;如境內買受人為自然人(B2C),應由該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供應商依同法第28條之1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依同法第32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連絡電話:(02)2322-8146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稅額自110年6月起調高,今年報稅別忽略節稅好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已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為公益出租人,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為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弱勢,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為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出租人未能檢附費用單據,就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於110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7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0.4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分別按「1至5月」及「6至12月」計算,1至5月合計3.5萬元〔(1.7萬元-1萬元)*5個月〕、6至12月合計1.4萬元〔(1.7萬元-1.5萬元)*7個月〕,全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4.9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7,930元〔4.9萬元*(1-43%)〕,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除了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享有免稅額優惠,個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之租金收入,亦享有相同免稅額優惠,且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3-2)扣繳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所扣稅款得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近日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財政部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於111年4月26日發布公告,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因此,在這段期間內如有應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之扣繳義務人,別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可適用這項公告展延繳納所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原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原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此外,扣繳義務人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但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岡山稽徵所周璧珠主任;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3-3)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的薪資所得,要以收入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之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發現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未申報或以淨額申報而受處罰案件,所以再呼籲納稅義務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調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宋秉珍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4、遺產及贈與稅4-1)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王奶奶來電詢問先前贈與孫子股票,但現在後悔可否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標的,申報贈與稅並已繳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只要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經稽徵機關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贈與人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可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故王奶奶只要在股票尚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117 4-2)繼承國外遺產,繳納該國之遺產稅,得在限額內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繼承人應將被繼承人所遺留在境內外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惟國外遺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自我國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時,如已提出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事實之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5日死亡,繼承人甲申報被繼承人國內財產3,000萬元及在國外財產4,000萬元,經計算被繼承人國內財產之應納稅額為130萬元〔(國內財產3,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0%〕、被繼承人國內外全部財產之應納稅額為545萬元〔(國內財產3,000萬元+國外之財產4,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250萬元〕,其因加計國外財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415萬元(545萬元-130萬元)。嗣經繼承人提示國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已納該國遺產稅1,000萬元,則本件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可扣抵額為415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將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如有依財產所在地國稅法繳納之遺產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俾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906 4-3)111年起,遺產稅免稅額調整為1,333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起,每一遺產稅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累進稅率10%、15%、20%課徵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46 5、其他稅制
5-1)違章房屋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無法減半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徵收,而無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經補辦特定工廠登記,仍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尚無法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之事業,在未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登記前,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並不相同,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符合上述減半徵收規定之房屋者,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5-2)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規劃展延至111年8月1日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規劃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由原本1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展延為6月1日至8月1日。 財政部說明,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CRS辦法所定申報期間,該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間。因近期COVID-19本土確診人數快速攀升,金融機構人力調度恐受疫情影響,於原訂6月底前完成申報顯有困難,該部依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將公告延長110年度CRS資訊申報期限至111年8月1日。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聯絡電話:(02)2322-8183 5-3)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餐飲業者行銷補助5/16開放網路申請
因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外食,連帶影響餐飲業生意。爲增加民眾餐飲消費誘因,減緩餐飲業者疫情影響衝擊,經濟部自111年5月16日起辦理「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餐飲業者行銷補助」,餐飲業者提出優惠消費的行銷方案,經濟部將提供餐飲業者每家最高10萬的行銷補助。 經濟部表示,由於COVID-19確診人數增加,民眾到店用餐意願降低,造成餐飲業營收大幅下降,經濟部除辦理盒餐徵選活動,協助餐飲業者研發外帶盒餐,拓展外帶市場商機外,特再規劃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餐飲業者行銷補助」,餐飲業者只要提出優惠促銷方案,包含優惠折抵(消費折抵)、行銷推廣(廣告投放)等,經濟部就會依業者行銷方案所需經費提供50%補助,以吸引民眾用餐消費,讓消費者享優惠、餐飲業增營收。 本項補助受理申請期間爲5月16日至6月15日。凡有實體店面且有稅籍登記之餐飲業者皆可提出申請。開立統一發票之業者每家可獲得最高10萬元補助。免開統一發票者可獲得2萬元之補助。 為讓業者瞭解申請細節,經濟部將於5月20日起於北、中、南辦理說明會,業者也可透過申請網站懶人包引導,只要上網依步驟執行,即可快速完成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芷筠;聯絡電話:(02)2321-2200分機8768 5-4)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 該局指出,前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倘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1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111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前揭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方股長;聯絡電話:(02)2563-7769分機12 二、境外公司公司法重大變革
1-1)2022年安圭拉(Anguilla)公司法重大變革
2021年起安圭拉展開一系列修法,之前的國際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將廢除,並以2022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2022>取代,新法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重點新規定如下: 一、2022年4月19日以前存續的公司必須在2022年8月31日前將董事、股東、最終受益者、公司營業項目、營業地區等相關資料歸檔至註冊系統CRES中。 二、2022年7月1日起公司必須在設立周年日當季內歸檔年度申報Annual Return跟經濟實質申報Economic Substance,逾期將會產生罰款。 三、2022年7月1日起實收資本額(authorized capital)制度將廢除,會以可發行股數authorized to issue shares取代,政府規費將分成兩種:可發行股數不超過50,000股或可發行股數超過50,000股,同時調漲大小股數政府規費。 四、所有官方文件如公司執照、章程、存續證明等文件將採取電子化<E
copy>,如需要紙本<Hard Copy>須另在付費申請。 五、公司需準備及保存任何證明公司營業活動的文件,也可存放在註冊代理人辦公室,以便註冊局定期抽查(需24小時內提供)。 六、公司需準備及保存公司會計資料、帳務紀錄營業活動的文件,亦可存放在註冊代理人辦公室,以便註冊局定期抽查(需24小時內提供)。 七、依新法規定,所有註冊代理人需開始建立與保存最終擁有或控制超過25%股權、投票權或擁有重大影響力人士的資料於實質受益人名冊。若沒有建立或保存該名冊將會面臨法律訴訟、罰款。(最高罰款5萬美元)。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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